刑事拘留这一司法行为,通常是由公安部门在调查和审理特定案件中,针对涉嫌触犯
刑法规定的涉案人员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此项措施的执
行权通常由警方机构全权行使,并不会允许个体自主地进行此类
拘留行动。这类拘留行为往往具有突然性特点,其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嫌疑人为躲避司法追诉或者损毁关键证物而采取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