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乃至我国的其它地区,从事传销活动所引发的
刑事法律问题的关键性参考依据,均是依据于我国的基本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若经法院判定确系犯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被告人,其所面临的刑期根据
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分别确定如下:情节较轻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
罚金;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负担相应的罚金。此外,在
刑事程序中,对
犯罪嫌疑人的
拘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日,尽管此举仅为主办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短暂羁留措施,然稍后被告人完全有可能进入到后续的
起诉以及审判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