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
法定刑责施加对象通常须年满16周岁及以上。然而,对于未满13周岁的青少年罪犯,因其缺乏必要的认知与辨别能力,无法确定其是否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一般不以成年人的标准来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若该名
未成年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相对负
刑事责任年龄”范畴,即已满14周岁但尚未达到16周岁的人群,仅需对特定的严重
犯罪行为负责,这其中便包含了强奸罪。在此种情形之下,将依据具体案情,依法予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