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受贿罪的退赃事宜,这里所指的往往仅限于对本金的返还,并不包含任何由本金产生的
孳息,即因资金或财物所带来的利息或相关收益。之所以采取这种做法,主要是由于在我国法律体系中,
赃款和
赃物的处置通常只针对原始的赃物本身进行,而并非其衍生出来的孳息。除非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出现,否则,不会强行要求对孳息部分进行退还。然而,若孳息能够被追溯至受贿行为发生之时,或者
司法机关已经对这些孳息实施了冻结、扣押等措施,那么,这些孳息也有可能会被一并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