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无论
一审判决还是
二审宣判,律师都有权利与委托人保持紧密的沟通和联系。这是因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律师的会见权并不会因为审判阶段的变化而受到任何限制。他们始终享有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持续性的法律服务的权力,其中包括在判决之后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探讨是否存在上诉的可能以及处理相关的后续事宜等。这种制度设计充分彰显了我国法律对于
辩护人权益的高度重视和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