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口出恶言本身并不能被视作是
寻衅滋事罪的直接
违法行为。这是由于该罪行所关注和规范的主要对象,是那些对
公共秩序构成重大干扰且情节恶劣的行为。然而,若仅仅是口头的
侮辱谩骂,而未引发公共秩序的混乱或者给他人的人身安全及
财产权益带来实质性的伤害,那么这种行为往往无法被判定为寻衅滋事。但是,如果此类言语攻击频繁发生并且带有明显的恶意性质,严重影响到他人的日常生活甚至社会秩序的稳定,那么就有可能涉及到其他相关的法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