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倘若对辩护律师进行了
传唤,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律师仍然具有对被传唤对象进行会面了解情况的权力。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在
侦查阶段拥有随时与被关押的
犯罪嫌疑人间接接触的权利,除非存在某些特定的情形或是出于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因此,即使受到公安部门的传唤,律师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其会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