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律师在如下几种特定情形之下,可能无法顺利地与
当事人进行会面交流:
首先,当当事人正处在侦查程序的初期阶段,即接受警方初次讯问或自
被拘留之日起的首个问询环节中,律师在该阶段或许无法立即与其会晤,然而,公安机关应严格
保证在48小时之内,使律师能够顺利与当事人见面;
其次,鉴于案件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且会面过程中禁止任何第三方人员在场;再者,若案件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那么律师在
侦查阶段的会见亦将受到特定的限制;
最后,倘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纳律师的会见请求,或者由于身体状况等因素导致无法进行会面,律师同样无权强制要求其进行会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