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奸罪行中,施暴者惯常采用
暴力手段来针对
受害人,具体体现为对
被害人身心进行强制控制,以威吓或其他方式使受害者丧失抵抗能力或产生畏惧感而不敢进行抵抗。这些手段可能涉及到直接的肢体打击、借助武器威胁、药物麻醉、绳索捆绑等等。同时,如果施暴者能通过制造受害者陷入昏迷、酗酒醉倒或是利用其身体残障等状况,使得受害者失去自我保护和抵抗的能力,那么这种行为同样可以视为暴力手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