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特殊的诈骗案件中,涉案行为可能会转变为侵占罪。此类案件往往发生于受害者已然实际拥有相关财产之时,而
犯罪分子则是通过
欺诈手法诱导受害者自愿将财物交出。举例来说,犯罪分子可能曾担任过受害者的
代理人或者保管人,他们正是借助了这种信任关系来引诱受害者交付财物。在此种情形下,倘若能够证实犯罪分子原本便对该财物享有合法持有权,那么他们的行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侵占罪。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类情况实属罕见,每个案件的具体情节都会影响到最终的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