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顾客在消费过程中未履行付款义务,即“逃单”行为,一般而言,其本身并不能被视为抢夺罪的表现形式。抢夺罪是指
行为人以公开、
暴力的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
犯罪行为,这其中包含了明显的暴力性质。然而,逃单行为则主要表现为
消费者在完成消费之后,故意拒绝或者逃避支付相应款项,尽管此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但它并没有直接涉及到暴力或者威胁等强制性因素,因此与抢夺罪的定义相去甚远。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类行为可能会被归类为诈骗罪或者
盗窃罪,具体的
定罪量刑标准将取决于逃单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以及所造成的实际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