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为“协助信息网络犯法活动罪”之缩略语,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体系中特定的一项
罪名建构,主要用于规范那些在明知他人正采取信息网络手段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然为之提供某种形式的协助或支持的行为。至于此类罪行所引发的严重程度究竟如何,这便取决于具体的案情细节,比如涉及的
犯罪性质,事故产生的
经济损失,以及被告人在主观上对于
违法行为的认知以及态度等等。通常来说,倘若情节较为轻微,那么可能会面临相对较轻的
刑罚制裁;然而,若是牵涉到重大的案件,那么可能需要承担更为沉重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