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常被理解为公安机关在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
拘留行动时的行为准则。而这一
刑事拘留程序,其本身并非对于被告人的定罪裁决,仅仅只是一种强制性的司法手段而已。至于最终的判决结果,取决于被告人所涉及案件的性质与情节之轻重。以举例来说明,若被告人所涉案件为轻微罪行,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会根据
刑法相关条款,对他判处几个月至数年不等的
有期徒刑;然而,若是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较为严重,那么法院便有可能对他处以更为长期的监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