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律师通常能够在工作日开展正常的工作活动期间与
当事人见面,但是需要遵循提前预约的原则,并且必须是由侦查机构作出具体安排的前提条件下进行。从一般的规定来看,对于律师是否能够与当事人会面并无明确的时间限制,然而,这可能会因为案件的特殊性质或者侦查过程中所处的阶段而受到相应的限制。举例来说,如果案件正处在侦查保密阶段,或者由于当事人的身体状况不适合会面,那么此时可能会出现暂时无法会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