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逮捕的法定时限常常设定为两个自然月的时间。然而当案件的复杂性达到某种标准后,这个时限就有可能予以延长。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
犯罪情节严重、可能被判罚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重大
刑事案件,若得到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那么逮捕的时限还可进一步延长至三个月之久。在此需要澄清的是,上述所言的
逮捕期限仅限于
侦查阶段,而非专门针对
盗窃罪的特殊规定,它实际上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