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盗窃罪进行
定罪量刑的过程中,我们通常会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是被盗取财物的实际价值;
其次,若发生了
犯罪未遂的情况,那么预期可获得的价值同样需要纳入考量范围。在理解实际价值这一概念时,必须意识到它代表的是盗窃行为发生之际,被盗物品在市场上的公允价格。然而,如果由于某些原因无法准确地确定市场价格,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参考该物品的实际生产成本,或者以同类型物品的平均价格作为替代来进行大致的估值。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每次的盗窃数额相对较小,但是当这些数额累积起来达到一定程度后,仍然有可能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
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