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网络开设赌场罪的
代理人规模进行精准界定时,通常需依赖如下几个关键
证据类型:
1.针对所涉赌博平台的全面性用户信息数据,这其中包含了诸如注册账号、活跃用户数量以及详细的交易记录等重要元素,能有助于我们准确地评估出实际参与赌博的总人数。
2.来自于参赌人员的直接
证人证言,这些证词能够明确证实他们确实是通过该特定平台来进行赌博活动的事实。
3.电子数据以及通信记录,例如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以及短消息等,这些都可以清晰展示出代理人与参赌者之间的具体沟通情况。
4.转账记录或者支付凭证,这些资料可以直观反映
出资金流动与赌博活动之间的紧密联系。
5.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护,他们在此过程中可能会承认自己所实施的
代理行为以及涉及到的具体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