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侦查阶段的过程中,律师为维护
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而请求会面时,应当首先向负责此案的
执法机关递交相应的书面申请文件,详细阐述会面所需的具体事宜和原因。在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中,
代理律师必须附上有效的
授权委托书以及律师执业机构开具的相关函件等能够证明其身份和法律资质的官方证明材料。当执法机关接收到上述申请后,应该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也就是48个小时之内,妥善地协调并安排会议时间与地点。在此期间,任何形式的监听行为都是不允许存在的。然而,如果案件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利益,执法机构可能不得不对会面的条件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