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遭受拘禁之后,辩护律师有权进行适时的会面探访。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辩护律师自
侦查机关开展首次讯问工作或执行
强制措施的那一刻起,便可开始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服务。关于会晤的频率问题,虽然相关
法规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
侦查阶段的会见往往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然而在
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会见的次数则相对较为频繁。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需求与实际情况来灵活安排会见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