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犯,即所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在知情情况下向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关键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行为的
法律定义。为了证明此类
犯罪的存在,我们需要收集以下类型的
证据:
首先,
行为人与犯罪分子之间的通信记录,这些记录可以明确展示出行为人对于
犯罪事实的明确认知;
其次,财务交易记录,例如银行流水、支付平台转账等,这些记录可以揭示行为人为
犯罪活动提供了资金支持;再次,服务器日志或网络流量数据,这些数据可以有力地证明行为人确实提供了技术支持;
最后,相关
物证,如电脑、手机等设备中保存的犯罪相关数据,以及
证人证言,包括其他涉案人员、受害者等的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