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制建构之下,
当事人在案件进行法庭审理并宣告判决之前,辩护律师有权利会见被告人。此项权利设置的初衷在于维护被告人的法定权益及尊重并确保辩护律师的职业业务权利得以正常行使。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对辩护律师及其被告人之间的会面权已经做出了明确且细致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