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刑事拘留所适用的
追诉时效,其通常与特定
犯罪应处之最严厉
刑罚密切关联。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明文见证,对于法定最高刑期在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罪行,
追诉时效期限设定为五年;倘若犯罪之最高刑期位于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区间之内,则追诉时效相应的延长至十年之久;依此类推,直至罪犯应受之
处罚为无期
徒刑或
死刑为止。然而当
犯罪事实在上述
追诉期限内未能得以昭然揭露,抑或是
犯罪行为者有意躲避
司法机关的侦查,那么追诉时效便有可能得到进一步的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