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期间,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并非必须每星期前往监管场所报到,具体的报到次数应根据当地公安局或人
民法院的具体规定来执行。一般来说,被
取保候审者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定期前往监管场所进行报到,严格遵守相关监管条例,并且随时准备好接受
传唤出席案件审理。若是在取保候审期间突然变更居住地址或者电话号码等重要信息,也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进行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