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归属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
执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将独立采取
附加刑进行
处罚的
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亦或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性的情况下,上述执法机构有权依法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