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这一措施,通常情况下是由
犯罪嫌疑人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均可申请,其
近亲家属以及辩护律师亦然。提出的申请,须通过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三方进行详细且全面的审核与评估之后做出最终决定。做出决定的机构将会在
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字盖章,同时,犯罪嫌疑人也需在该决定书上签字确认。除此之外,保
证人也需要在此文件上签字,以示对其所承担的监督责任的明确理解和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