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类型的
案件处理过程中,尤其是对其下达了取保候审的指令后,他们往往会接受到
书面形式的通知书进行详细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例,关于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各级人
民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权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一旦做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就必须立即向
当事人进行通知,并且要明确告知他们需要遵守的具体规定。因此,被取保候审的人员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这一决策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