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一种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其决定权归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
民法院三大
司法机关。在侦查环节、
审查起诉以及审判过程中,三者皆享有独立的决策权,以决定是否应对特定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此项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