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系由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核和批准,并负责执行的一项
刑事诉讼活动。在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之下,公安机关有权对符合取保候审标准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被指控
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有可能被法院判决较为轻微的刑期,抑或是由于其身体状况需要休息等特殊原因而不适宜继续关押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