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必肯定,检察院在特定且必要的环境中,可以作出采取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性措施的决定,以应对
犯罪嫌疑人。这类
强制措施主要是在案件调查的初期阶段实行,不过,检察院在
审查起诉的那段历程中,依然拥有权力去判断是否需要延续这个措施。这样做,既能更好地保护嫌疑犯的基本权益,又有利于确保
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和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