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体系下,被指控
犯罪的
当事人并不一定需要接受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司法措施。取保候审,乃一项专门针对那些有可能被判
处罚金、管束或
剥夺政治权利等轻度
刑事处罚,亦或是可能会面临较长时间的监禁而身心饱受煎熬,也有可能因为个人身体或家庭状况方面的特殊原因(如身患严重疾病或残疾,生活无法自理;或正值孕期或哺乳期)而无法承受长期
羁押之苦的
犯罪嫌疑人所设立的
司法程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
涉嫌犯罪的人都必须适用这项措施。最终是否决定对某位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将取决于负责办理该案件的相关执法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慎重考虑后作出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