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给予取保候审的
司法程序通常在下列几种情形中得以施行:
1.涉嫌构成
犯罪且针对被告或嫌犯依法可能会被宣告处以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
2.对于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被告或嫌犯,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则可以考虑实施此种司法程序。
3.当被告或嫌犯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时,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那么也可以考虑实施此种司法程序。
4.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为了
保证诉讼程序能够正常进行,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司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