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这一制度,在我国主要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三方来进行审批工作的。其中,公安机关主要负责
侦查阶段的相关工作;而人民检察院则在
审查起诉阶段发挥作用;至于人民法院,则在具体的审判环节上判断案件的具体情况,再依据该情况作出是否应当对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群体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法律措施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