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之决定往往由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抑或人
民法院作出裁定。然而,于
批捕之前,倘若认定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无需再行拘禁,且符合取保候审之各项条件者,则有可能予以准许采取此种措施进行候审。而这一决策的作出,必然要依据案情的具体状况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作为评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