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警方进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通常会着重考察如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是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是否有可能被判以
管制、
拘役或独力适用附属
刑法的刑期;
其次,被指控者若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惩罚,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引发重大社会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批准其申请;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在采取
取保候审后同样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前提下,亦可考虑批准其申请;
最后,如果案件的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来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