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是否给予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当日,该日期并不能被视为开始执行
羁押。我们通常会将羁押的起点,即罪犯或被告人身心受到实际限制的那一刻,定义为他们被正式
拘留或者被依法
逮捕的日子。在取保候审的这段时间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际上是处在自由的状态下,只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条件即可,并不需要被强制性地拘留在看守所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