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在取保候审阶段,一般并不需要更换押票。这是因为取保候审乃是我国
刑法所规定的其中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赋予了被控告者或者被告在未遭受
羁押的状态之下等待法庭审理的权利。而押票则通常应用于被拘禁期间,针对
拘留或者
逮捕地点发生变化的特定情境。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且具体的执行工作亦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在
取保候审期间,除非出现新的逮捕或者拘留决定,否则无需进行押票的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