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实施通常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
民法院等多个环节的层层审批。这些法律机构依据案件的发展进程,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分别行使着对
取保候审申请的批准权。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期间、人民检察院在
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皆享有是否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