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一项
司法程序中的重要
刑事强制措施,其意义在于
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能够在保障自身不会逃避
司法机关对其所涉及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职责的前提下,短暂地恢复自由身。然而,在取保候审阶段,针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并未停止,仍在继续进行之中。据此可见,即使已经获得了取保候审这一形式上的自由,但这并不妨碍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提起
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