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中国法律体系内,
组织卖淫这一项严重的
刑事犯罪,所受到的关注和讨论,常常伴随着对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恶劣
犯罪情节的深刻认识与探讨。鉴于此,中国的
刑事诉讼法则规定,若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有威胁的可能性极小,可以采纳取保候审的方式来保障他们的权益。然而,由于组织卖淫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案件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的可能性相对而言较其他案件要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