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被视为极其严重的
违法行径,这一行为可能会导致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所规定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例如
保证不再对社会造成威胁),他们是有权利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鉴于传销活动所带来的深远的社会影响与危害,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对于涉及此类案件的取保候审申请,可能需要慎重对待,且实际操作时会面临一定的困难与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