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一定须要得到
受害人的谅解书作为前提。这一强制性
司法程序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其主要职责在于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以
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被
羁押的状态下,仍能接受相关调查或审判工作。至于是否需要获得受害人的谅解书,往往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
量刑标准,尤其是在涉及到
赔偿事宜或和解协议的
刑事案件中,谅解书可能会对
量刑结果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谅解书并不是取保候审的必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