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是可行的。如果某位
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牵涉到了两种罪行,然而又符合了取保候审的标准,那么从现行的法律角度来看,并没有任何限制禁止对他们实施取保候审这一措施。此时,取保候审的裁定将会依据案情的性质以及嫌疑人的人身风险程度等方面进行深入的评估和权衡。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是否能够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形;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则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发生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