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主动投案并是否能够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取决于具体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严格要求。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包括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内的司法机构都有权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会处以
管制、
拘役或者独占适用于
附加刑;
其次,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且在实施
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再次,若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若案件的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尽管累犯通常被视为具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但是只要他们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特别是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这一关键因素,那么仍然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