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警察的任何形式侵犯皆被视为罪行严重的
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非法
妨碍公务罪。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典的明确规定,若
犯罪嫌犯能向司法机构提交充分、有效之
担保措施,例如采取
保释候审方式,或者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表现得相当合作,未出现畏罪潜逃或
销毁证据等潜在危险行为的话,从理论上来讲,其在遭受拘捕之后仍有机会被释放。然而,最终的处置决定权应由
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