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六大步骤:
首先,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基于具体案件情况做出决定,确定是否需要对特定人员实行取保候审;
其次,当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提出申请的意愿,或者办案机关依据侦查工作需要,可以主动启动
取保候审程序;再次,在取保候审中,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合适的保
证人,或者要求其向办案机关缴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作为
担保;第四步,保证人必须签署书面
保证书,承诺对被保证人进行有效监督,并确保其能够随时听从
传唤,按时出庭受审;第五步,经过办案机关严格审核之后,会出具《
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以正式确认取保候审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最后,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例如定期前往指定地点报到,未经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居住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