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
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当法院决定对特定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其提供取保候审保护时,会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相应的法律文书,以便公安机关能够按照法院的指示,对被取保候审者进行有效监管,确保他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
保证书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