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形往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案情已经圆满终结;
其次是针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管过程中未发现其有任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再者就是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定无需继续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约束;
最后可能因为
证据发生了变化、指控的
罪名被撤销等原因而导致解除取保候审。具体的决策权力则归属于负责执行的机构,例如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当上述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之后,执行机构将会发布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书,同时将之前收取的
保证金予以全额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