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条文规定,若属公安机关因公事
调查取证之需而开展的鉴定工作,那么其相关的
鉴定费用理当由公安机关负责承担;
然而若此鉴定并非出于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其他法定事项所需,而是
当事人依据个人意愿选择并自行委托鉴定服务机构实施的鉴定行为,则有关鉴定费用应由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肩负相应负担。
《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