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取的
个人财产,其所产生的
孳息以及自然增值,均并不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
而所谓的“孳息”,即是自原物中派生出来的收益,这类收益通常可以划分为两类: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至于“自然增值”,则是由于货币贬值或市场行情波动所导致的价值增长,它与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在有关财产上是否投入过物资、劳动力、付出努力、进行投资以及进行管理等因素均无直接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