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法则之规范,动物的培育与管理者,对其所
管辖、照料的犬类,若未履行牵引绳索的配置职责,以致于这只犬在路面上横行无忌,使得
机动车驾驶员无法及时避开并最终撞向此犬,从而导致犬只身亡。
这种情况下,这种疏忽和过失显然属于动物的培育者及管理者的责任范围之内。
倘若这起事故导致驾车之车辆遭受了损耗破坏,那么,动物的培育者以及管理者还需为这次车辆损失承担相应的
赔偿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